尚德守法,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发布日期:2015-06-29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农业局 字号:[小] [中] [大]
 

 

——枝江市农业局三分钟讲堂宣讲材料供稿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公众健康、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在农业投入品,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是法律赋予农产品生产者的义务。广大农民、农产品生产者,要尚德守法、科学生产、诚信经营,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搞好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关键要做好以下四点要求,简称“四对”:

(一)“买对”。即要购买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一是要找证照齐全、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的经营者购买符合质量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避免假冒伪劣;二是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生产所需购买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避免盲目错误;三是在购买农业投入品时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或产品质量证明等相关凭据,以便追溯,避免维权困难。作为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的义务,则是要“卖对”。首先是要证照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资质;其二是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经营销售符合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农业投入品,禁止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其三是要落实经营产品备案登记制、购销台账制、服务承诺制,并向购买者告知其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方法等。

(二)“用对”。即要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首先,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包括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禁止“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在畜禽产品上使用,禁止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在水产品上使用。国家对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都有名单目录。例如:《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33+7)种农药名单》、《国家限制使用的17+2)种农药名单》等。其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剂量、浓度、时期、对象等,要符合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要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使用。例如,使用农药要按照农药标签上推荐的用药量、用药对象和用药时期等要求,做到合理选药、安全配制、科学使用。

(三)“卖对”。即要收获、销售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因此,农产品生产者收获、销售农产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禁止收获未达到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和屠宰、捕获未达到兽药安全休药期的农产品;二是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获、采集食用农产品;三是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捕捞、捕猎农产品;四是禁止收获、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类农产品;五是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六是销售需要检疫的农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识、检疫合格证明;七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经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销售;八是农民生产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销售,批发市场经营者、从事收购、销售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进货查验制度。

(四)“记对”。即如实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包括购买、使用投入品的记录、收获销售记录、产品检测记录等。以下事项应当如实记载:(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止情况;(3)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及检测质量数据等;(5)销售的品名、数量、地点、日期等。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持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这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和职责,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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